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数易其稿后制定《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创新探索金融审判机制,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其中,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在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方面,为有效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