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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极端天气,上海修订“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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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对极端天气,上海修订“实施意见”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可能停工停课
马丹
  本报讯 (记者 马丹)哪些极端天气会启动应急预案?哪些时段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中小学幼托机构采取停课措施?修订后的《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天公布。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主要是对文件附件中的红色预警标准进行了更新。

  以前,上海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通过紧急通知方式提出停课等措施,但由于天气变化的复杂性,这种方式往往时效性较差,有时会发生措手不及。因此,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停课停工应急响应机制,以达到提高预警响应时效、调动各方参与防灾减灾、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目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各方反响良好。

  据悉,《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四种气象灾害天气,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当日22时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时维持的;或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含6时)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采取次日全天停课的措施。6时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不采取停课措施,但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但对于企事业单位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的情况,应对极端天气的停产、停工、停业不宜做“一刀切”的统一规定。《实施意见》规定,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其中,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要及时停止。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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