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系知青子女落实政策回沪人员,其户口于1993年迁入上海一公有住房,在此住了近十五年。该房原系其外公单位福利房,承租人原为其外公,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其外公外婆去世。2003年该房承租人变更为唐女士舅舅李某。2008年唐女士因居住问题和舅舅李某一家发生矛盾,之后在外租房住。2016年3月唐女士听说上述房屋地块可能要被征收,这才发现该房早已变成产权房。原来早在2004年5月,李某和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李某作为购房人购买了上述房屋。2004年6月25日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购房时系争房屋内有3个户籍,分别为李某、王某(李妻)和唐某。在2004年5月10日签署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系争房确定为李某所有,下方落款有在册户籍人员李某、王某和唐某的签名和盖章,其中唐女士的签名和盖章均系李某伪造。2011年10月,系争房被登记为李某、王某共同共有。
唐女士后找李某要说法,李某一开始称房屋系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后对唐女士干脆不理睬。唐女士多方打听找到我。我给她梳理本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损害公房同住人利益案件。首先,本案唐某是涉案公房同住人。系争房系公有住房,唐某作为知青子女回沪,落户以来长期住在该房,作为户口在册人员,唐某无疑是该公房同住人,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其次,李某的做法侵犯了唐某对涉案公房的居住权。根据本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具有购置公有住房资格的为公房原始受配人、承租人及相关同住人,李某冒充唐某签名和盖章,把涉案房买成产权房且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显然侵犯了唐某的合法权益;该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本身也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另涉案房虽于2011年被登记为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但李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对婚后所得财产本就共同共有,系争房买为产权房后的权属状况事实上未变化,故系争房屋仍应恢复公房性质及原租赁户名。
后唐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和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之前的预测,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就涉案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房屋恢复公有住房性质及原租赁户名。案件以唐女士胜诉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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