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有三段婚姻,第一次结婚时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了。孙女一直由方老伯夫妇照顾。后来儿子再婚,和妻子小范过得一直都不错。孙女则由老两口带在身边。儿子的第三段婚姻,方老伯夫妇是在他走了以后听小范说起的。原来,儿子有一朋友,是外地人,孩子在上海读书,按当时的政策,为了继续在上海念书,要找个上海人结婚。这朋友便求到方老伯儿子这里,看到朋友真是为了孩子,他也就答应了。具体操作过程是这朋友和自己的妻子小梁离婚,方老伯的儿子和小范离婚,小梁再和方老伯儿子结婚。方老伯儿子在另一朋友小高见证下,与小梁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是为了小梁的孩子读书才结婚的,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的财产和生活,待小孩读书事宜完成后就离婚。可还没等儿子和小梁离婚,儿子就离开了人世。按方老伯夫妇的说法,儿子和小梁是“假结婚”。如今大家都联系不上小梁,更不要说小梁的前夫了。而方老伯儿子生前与小范一起住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两人和方老伯孙女三人名下,是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儿子生前未留遗嘱,也没遗赠扶养协议,为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儿子的份额,方老伯夫妇和孙女作为原告将小梁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儿子对这套房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各种途径也联系不上小梁,相关法律文书也无法送达到小梁,法院只得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因为小范为这套房的产权人之一,所以法院依法追加她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方老伯夫妇找到了小高,他出庭作证证明两人是为孩子读书才结婚,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方老伯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在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他对这套房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方老伯夫妇作为儿子的父母,孙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当然是方老伯儿子的合法继承人。
对于小梁,她与方老伯儿子已登记结婚,在方老伯儿子死亡前其与小梁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作为方老伯儿子的配偶,她也是合法继承人。但因为方老伯儿子和她签订的协议,以及见证人作为证人的陈述,足以证明两人在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小梁应予少分。且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便于执行的原则,法院应判决房屋归方老伯夫妇、孙女和小范按份共有,并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按照各自可取得的产权份额向小梁给付折价款。因小梁现在下落不明,她应当取得的折价款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代为保管,待小梁出现并主张权利时,她可向保管人追索。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房屋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小范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小梁对房屋享有一定金额的折价款,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各保管一定的金额折价款。(小梁所继承的份额为方老伯儿子遗产的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