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龚大伯因为游泳被西湖管委会接连罚款了三次,2015年12月13日,被抓罚款50元;12月18日,被抓罚款20元;去年4月26日,龚大伯再次被抓,9月,西湖管委会对龚大伯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他懊恼了,跟管委会杠上了。今年3月,他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管委会9月份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近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龚大伯振振有词: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支持的,何况我已经在西湖游了二十多年了。
这番话说得旁听席上的人连连点头,旁听席上也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也都是冬泳爱好者。
龚大伯还对西湖管委会的处罚依据有异议。管委会的处罚依据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龚大伯说,我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受到处罚。同时,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我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过,龚大伯心里头想表达的其实就是一句话:我都游了20多年了,为啥现在没得游了。
法庭上,西湖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去年4月抓到大伯游泳,5月就向他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来龚大伯提出申辩,他们也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7月向龚大伯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没想到龚大伯那么固执,这回居然打起了行政官司。
至于龚大伯提出的《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
龚大伯在庭上还反复表达了一个意思,我们都游了20多年了,以前你们不是都不处罚的么,那不就相当于是默认吗。
其实,作出禁止西湖里游泳的规定的《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2015年的时候,西湖管委会开始加大对在西湖里野游和偷钓的打击和处罚。 2016年5月18日,杭州进入了G20峰会倒计时100天。水域管理处启动了西湖景区“靓湖行动”,专门整治西湖晨泳问题。 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