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替代刑罚的做法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就有劳役刑,只不过是在限制剥夺罪犯自由的基础上强制其从事劳役。现代意义的劳动刑与古代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强制劳动从特定的羁押场所转到社会上,利用社会机制去修复犯罪裂痕、矫正犯罪心理,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这无疑体现出现代刑罚的文明进步和人性关怀。
对于轻微犯罪而言,传统监禁刑的效果往往不如非监禁刑。即使是短期的监禁刑,也提高了国家刑罚成本,且因时间太短很难完成对犯罪人的道德改良,相反却可能造成监所内犯罪的交叉感染。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短期监禁刑往往使犯罪人进一步学坏。由于劳动刑在防止犯罪感染、促进犯罪矫正、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的诸多优点,很多国家都把强制劳动或社会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立法化。
近年来,随着政府放权、社会自治,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社区机制逐渐完善,为实行劳动刑提供了可能。但强制社会劳动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推行的标准刑罚,需要审慎研究。不妨选取适宜的地区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最终全面推行这一良性刑罚。(傅达林 刊今日京华时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