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某物流公司于去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先生提供4辆机场内叉车及1辆货车供物流公司使用,合同期为两年。然而好景不长,物流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后便拒绝继续租赁王先生的车辆。王先生心急如焚,找到虹口区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中心请求“老娘舅”出面调解。人民调解员汤蕙敏将双方请到一处了解情况。原来,协议签订后不久,机场方面对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缩减,导致物流公司不再需要这些车辆,于是物流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王先生后便将车辆归还。王先生则称,这些车辆在协议签订时已经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进行技术改装,花费不少,且为期两年的合约仅履行了一个月,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调解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换位思考,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终于,经过老娘舅反复细致做工作,王先生与物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原先签订的协议解除,物流公司一次性付给王先生3万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