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初的一天,杨阿姨像往常一样来到家附近的一所中学跑道上锻炼,当她沿着跑道倒走时,脚上突然踩到了一个足球,杨阿姨一时没站稳,歪着摔下。经诊断,她右手桡骨远端骨折。
法院认为,结合邵老伯在公安部门的陈述及被告王阿姨的陈述,可以认定是邵老伯踢球至跑道,造成原告摔倒受伤,邵老伯存在过错。而杨阿姨受伤,与其缺乏安全意识,没能观察、判断身后环境,无法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存在一定关系,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邵老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杨阿姨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