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明年起施行的新《刑诉法》中专门增加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章节。普陀区检察院日前成立了全市首家“刑事和解案件”办案组(暂名),先行一步探索。
案例回放
电瓶车丢失引发互殴
今年3月下旬,家住中山北路某小区的居民唐女士发现,停在小区车棚内的电瓶车不见了。车棚管理员钱阿姨陪着她寻了个遍,还是没找到。钱阿姨提出把下半年的车棚管理费退给唐女士,可唐女士觉得,电瓶车是新买的,光退管理费不足以弥补损失。钱阿姨见唐女士“不买账”,也有点生气,不但收回了之前所说的“退管理费”的话,还“怀疑”唐女士有没有把车停入车棚。
3月20日下午,双方到居委会调解,由争执发展到互殴。唐女士打了钱阿姨面部,经鉴定为鼻骨骨折,有明显移位,构成轻伤。
5月10日,案件被普陀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前一天,七八位小区居民来到普陀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反映情况。这些居民提出了几点理由,认为唐女士“受委屈”。他们说,钱阿姨平时凶巴巴的,为人处事不好,事发当天她曾说自己摔过一跤,因此怀疑鼻子骨折是摔跤引起的,而不是唐女士打的。居民们还说,公安机关调查时,只对被害人一方的证人做了笔录,没有向其他几位目击群众调查取证。
“像这一类的轻伤害案件,案情简单,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我们就会考虑将案件纳入检调对接。”承办检察官胡敏颖说。由于唐女士在押,经被害人同意,由她的丈夫出面调解,双方在属地民警和居委干部见证下,达成了2.7万元的赔偿额度,同时由唐女士的丈夫向钱女士赔礼道歉。5月23日,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钱阿姨承诺,收到赔偿款后,不以任何理由向唐女士提出其他赔偿,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尝试突破
双方互谅化解轻伤害案件
2006年起,普陀区检察院开始探索和尝试检调对接,6年来共有80件案件通过检调对接来结案,其中80%都是因琐碎的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适合用刑事和解来化解矛盾。“通过刑事和解,一来施害人能免于或减轻刑罚,被害人能得到经济上补偿,二来通过书面或口头道歉,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修复关系。”普陀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冯志明说。通过回访这些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重新犯罪的记录,当事人双方也没有因关系再度恶化引发新的纠纷。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生效施行,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就是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此背景下,上周,普陀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市首家“刑事和解案件”办案组。“成立这一专业化办案组,不仅是为了消化几个案子,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现有的刑事和解的规章进行提炼和完善。”冯志明认为,这是检察机关打破封闭的内循坏,延伸触角、往前一步,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大探索。
面临困难
判断标准“粗线条”难把握
根据新《刑诉法》,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民间纠纷,如何界定?”冯志明提出第一个疑问。
第二,“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又如何确定?“这完全仰赖检察官的经验。”冯志明说,举例而言,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就很难判断具体的刑罚。
第三,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之一是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赔礼道歉以何种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是否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在场?如果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又该如何操作?能否委托家属代为道歉呢?
最关键的还是后续处理,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仍旧起诉至法院,但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和解协议,犯罪人一般情况都能获得从宽处罚。但“不起诉”的判断标准目前仍较“粗线条”,不易把握。
本报记者 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