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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1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拆迁”变成“征收”
姚丽萍
  ◆ 姚丽萍

  翻翻过去10年的报纸,如果要选一个频频亮相的“高频词”,“拆迁”当之无愧。不过,从去年开始,“拆迁”一词的亮相频率大幅缩水。一个活跃了10年的媒体常用词,为啥不活跃了?原因在于一部旧法规的废止和一部新法规的实施。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1年,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1年,条例修改后重新实施。20年间,全国各地的动拆迁规模空前。城市形态、居住状态,因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混杂其间的暴力拆迁所带来的种种悲怆,也造成了社会关系的急剧紧张。

  一部行政法规的是非功过,自有历史评说。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之废止。  

  与此相关,是两个词语的更替——“拆迁”随旧法规废止而废止,“征收”随新法规实施而应用。词语变迁,有如社会生活风向标。“征收”取代“拆迁”,是公共事务管理者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度量,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也因此产生。   

  在拆迁条例中,开发商是动迁主体,商业利益的驱使难免造成种种弊病,以致侵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这也成为这一制度必须重新设计的关键动因。

  而在征收条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公共利益是合法征收的唯一理由,与征收并行的是补偿。而要保障公权不侵害私权,征收过程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是:两次征询。一次征询先明确大家“想不想走”;二次征询确认到底“怎么走”,方案能否接受,要听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两次征询都有法定比例,不达比例,暂停征收,等恰当的时候,再说。总归,政府不会违背多数人意愿,在人家不想改变的时候,一定让人家改变。讲道理,不霸道,这就是征收条例所遵循的“法的原则”。

  不错,社会进步,时代发展,无不体现在词语的变迁之中。不久以前,我们对残障人士尚有诸多“歧视性称谓”。但,“歧视性称谓”越丰富,人文关怀就越贫乏,社会环境就越不宽容,社会关系就越紧张。如今,汉语词汇对“残障人士”有了种种委婉的称呼。这种改变,并非自然发生,而是来自国家强制力的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对这一特定群体的尊重和关爱,已渗透为“法的精神”。   

  2007年以来,伴随物权法实施,“物权”成了汉语常用词。而最近30年以来,从国家大法到地方法规,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诸多制度设计,“坚硬的法律”为推动种种改变所透露的“剑胆琴心”,让人们对法治进步、社会进步、人权保障,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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