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先生是崇明县三星镇某村村民,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村里两亩多的土地。这块土地在村里第一次发包前已成为稻田,其中一处原是被告吴某的“吴家老坟”,因为种植水稻需要,老坟被深埋平复。1998年农历5月,吴某父亲去世后,吴将父亲骨灰盒埋入原老坟处。2009年农历3月,吴某又将姐姐的骨灰盒埋入此处,于是地表重新形成了面积约为6平方米的坟包,吴某还在边上种植了一棵柏树。
在上海工作的费先生平日极少回家,便将这块无人耕种的承包田借给同村另一村民种植果树。等他去年12月回老家时,才发现此事。费先生要求吴某将骨灰盒搬走,并将柏树锯掉,但遭到拒绝。今年7月份,费先生诉至崇明县法院,要求吴某迁走骨灰盒及种植的柏树,并赔偿土地占有费3600元。
吴某认为,当时村里丈量土地时,就已将坟地所占面积从费先生的承包田中剔除了,所以他埋放骨灰盒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崇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将亲人骨灰埋入费先生承包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费先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违反了相关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费先生要求吴某在今年农历大寒迁走骨灰盒及柏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费先生主张的土地占用费赔偿,因费先生未提供相应的损失依据,且本案仅为排除妨碍非侵权赔偿,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