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太与已故丈夫共生育二子二女。徐老太于2011年10月28日入住敬老院,为一级护理,每月需支付1850元。自2012年4月起,徐老太伙食费、托管费等均有调整。
法院认为,原告入住养老院后,原告每月养老金除了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外,已无力再支付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分担原告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入住养老院期间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的养老金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尚能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要,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