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显示,今年2月4日,贤成矿业曾收到董事长臧静涛的《辞职报告》,臧静涛称其受身体健康的影响,难以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责,向公司董事会辞职,同时一并辞去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