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理应主动公开。“土地污染”情况,无疑是关乎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预防“土地污染”也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土地污染”情况不应是“国家秘密”,而应是必须充分公开的。只有每个人都能客观地认识自己生活的环境,才可能更好地改进与爱护它,不然,人们很难有危机感。危机感缺失,一切自会照旧,那土地污染的境况,便难以改善。
越多知情权,就越少有“怀疑与焦虑”;越少知情权,反而会有越多的“不安与盲信”。土地污染跟空气、水污染一样,跟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知情权。故而,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就要对“国家秘密”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如此,才不会让“国家秘密”成为挡箭牌。(龙敏飞,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