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中旬,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唐先生与程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唐先生将自己在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车位出租给程小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3万元,租赁保证金(押金)4.6万元;若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应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列明了房屋内家具、家电清单。
仅仅过了两个月,同年10月下旬,唐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程小姐已经搬离所租房屋并且已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听到消息后唐先生感到有些意外,第二天到出租屋一看,唐先生更是吓了一跳。原来,程小姐不仅搬走了她自己的东西,还将屋内唐先生的洗衣机、微波炉以及厨房用品等都带走了。经交涉,程小姐发给唐先生这样一条短信:“洗衣机、微波炉我去买新的给你。有些东西我承认我是扔掉了,我把我买的自己个人厨具也拿过来给你吧。”但之后程小姐并未按照短信中说的去做,唐先生也没有把押金退给程小姐。
今年1月,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程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返还洗衣机、微波炉等被程小姐拿走的物品,或折价赔偿11928元。唐先生将程小姐告上法庭后,程小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返还押金4.6万元。
法庭上,程小姐承认搬家时带走了唐先生的洗衣机和微波炉,而且已在搬家时丢失,愿意赔偿唐先生1000元。程小姐说,自己因为工作原因与唐先生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于唐先生表示没空过来签协议,所以才将房屋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并结清水、电、煤费用。因此,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
近日,法院对唐先生、程小姐起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分别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小姐应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6000元,并偿付遗失物品折价款6000元;而唐先生则应将46000元押金退还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