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2日,本市长白地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停电事故发生时,罗先生因大楼电梯停电无法使用,便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在二楼至一楼的通道内踩到不明物而滑倒并滚落到一楼。罗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罗先生认为,大楼所属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安全通道内长期堆放物品不及时清理,停电发生时也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照明,致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5万元。物业公司辩称,因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的损害,应由物品所有的个人或者单位负责。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管理事发大楼的物业部门,明知大楼的一楼至二楼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停电的数小时内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使小区居民罗先生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