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虹口区的这套老式公房是张阿婆工作时单位分配给她的,2003年的时候张阿婆用工龄将房屋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张阿婆和老伴两个人的名下。从房屋分配至今,张阿婆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里面。一天,一个陌生男人刘某突然来访,称自己买下了这套房子,让老人两天内必须搬走,并且出示了房产证。一问儿子,两位老人傻了眼。
原来,2010年小王借了高利贷赌博,没想到钱都输光了,借高利贷的人提议让小王用张阿婆的房屋做虚假买卖,向银行贷款用于还款,等小王还清贷款后,房屋产权再恢复给张阿婆。借高利贷的人找来了刘某,让他来做买家。之后,小王又找来两个老人冒充父母,到郊区的一家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委托小王作为父母的代理人出售房屋。同年12月,小王作为父母的代理人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住房抵押贷款,而所得钱款则被高利贷的人拿走了。
张阿婆知道事情始末之后找到了我,希望要回自己唯一的住房。在接案后,深知小王之前所做的《委托书公证书》的真实性是本案的关键。我带着张阿婆夫妇到公证处查询之前委托公证的信息,并且提出了对《委托书公证书》的异议,并对公证书上张阿婆夫妇的签名做了笔迹鉴定,发现确非二人书写。通过调查证实,小王来作公证时带了张阿婆夫妇的身份证原件,但是公证处工作人员没有核实身份证上的照片。最终,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其中载明了公证当事人在办公证时,存在找人冒充公证有关当事人以骗取公证文书的情况,由此可以证明,张阿婆夫妇并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上述买卖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并且,刘某除了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并未支付过剩余的款项,而张阿婆一家实际上也未得到过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时,买卖合同签订后,刘某也未实际取得房屋。综上,刘某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时并未善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我所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的观点,最终支持了张阿婆的诉请,张阿婆终于保住了自己的房子。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