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递诉状
去年3月,已经离婚的齐佩佩将前夫龚煜罡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齐佩佩在诉状中称,她与龚煜罡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因为想置换,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没想到,卖房后夫妻感情破裂离了婚。现在280万元售房款在龚煜罡的父母处。因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她和龚煜罡两人共同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协议有说法
法庭上,龚煜罡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家庭协议”。他说,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出的。对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他和父母签订过一份家庭协议,齐佩佩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名。因此,齐佩佩仅是“挂名”。
法庭审理查明,在齐佩佩与龚煜罡的离婚案中,齐佩佩曾对她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使得这份家庭协议的效力得到法院的确认。
法庭还查明,齐佩佩、龚煜罡于2006年8月购买涉案房屋。次月,龚煜罡与父母签订家庭协议,齐佩佩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署名。2008年1月,齐佩佩与龚煜罡登记结婚。2010年5月,两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将房屋出售。2012年9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定归属
法庭认为,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房屋由龚煜罡父母出资购买,产权归两人所有。但是,基于在实际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齐佩佩、龚煜罡名下,龚煜罡父母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齐佩佩、龚煜罡及龚煜罡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齐龚两人结婚时间较短,房屋由龚煜罡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等因素,法庭酌定齐佩佩、龚煜罡占涉案房屋30%的产权份额,其余70%的份额归龚煜罡父母所有。据此,280万元售房款中的30%即84万元应为齐佩佩、龚煜罡所得,齐佩佩可得其中的42万元。法院遂判决龚煜罡父母应支付齐佩佩涉案房屋出售款42万元,驳回齐佩佩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龚煜罡及其父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