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但不少公办养老机构仍然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通知还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