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2012年年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等方面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清理和专项检查,发现两市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上市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况,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部分至今无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明确无法履行。
对承诺不履行的原因,张晓军表示,除缺乏良好的诚信环境外,还在于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标准不明确,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对相关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改变上述情况,证监会出台了前述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指引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明确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据介绍,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事项,《指引》规定,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指引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在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指引》还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