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可作为查处证据——破解取证难题是这次《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中,对于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十分困难,执法往往因此受困。
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
《办法》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这为突破取证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同时,《办法》也重申,所有证据都应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
打车软件不核实车辆营运资质将受罚——《办法》要求召车信息服务商必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营运资格的认定;对于经认定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交通执法部门将对服务商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开“黑车”被查将影响居住证办理、就业和子女入学——《办法》将查处非法客运工作与其他四个领域的管理机制实行有效衔接。具体包括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违法行为人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社保部门对本市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将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以及非法客运车辆的信息纳入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如果有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查获的,不但会因为非法客运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其本人在居住证办理、就业、子女入学、个人征信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提供车辆克隆服务最高可罚款10万元——上海每年查获的“克隆车”超过500辆,几乎占被查获全部非法客运车辆的三分之一。“克隆车”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部分是社会上一些个人为这些车辆提供改装服务,《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社会车辆提供上述“克隆”服务;违反者处以3万-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