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的洪某三十多岁。去年8月,洪某到之前购买金项链的打金店老板处,以金项链抵押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同年8月至10月期间,洪某在本市一家浴室洗澡。据洪某称,他洗完澡后感觉下身皮肤瘙痒,请私人医生上门吊了两天盐水及吃了两天药,花去几百元钱。此时,洪某起了念头,他以“浴室有色情服务、自己感染性病”为由,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浴室老板高额索赔,并以“将不断报警迫使浴室关门”相威胁。洪某在遭到浴室老板拒绝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十多次,干扰浴室正常营业。
浴室老板被迫分多次向洪某转账共计3万余元,洪某怕暴露身份,提供了打金店老板的银行卡号码,拿钱、还债“双丰收”。法院认为,洪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3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洪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