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小刘开了一家小公司,当起老板。因为经常要接待客户,另一方面看到身边朋友开的都是好车,小刘觉得需要一辆好车来给自己“撑门面”,于是在某银行贷款近18万元,购买了一辆心仪的座驾。
起初几个月,小刘还能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从去年12月份开始,按时足额偿还就产生了困难。到今年4月,小刘直接停止向银行还款。银行工作人员与小刘协商未果后,将小刘起诉至虹口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刘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律师费共计13万余元。
虹口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小刘送达了诉状副本、传票等,但到了开庭的时间,小刘却没有露面。法官电话联系小刘,并告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小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小刘这才告诉法官,自己并不是不想偿还银行的贷款,而是因为自己开公司缺乏经验,而且正好遇到行业周期性调整,导致目前公司运营出现了问题,再加上自己的妻子即将临产,家庭开销比较大,所以目前偿还贷款有些困难,因为觉得还不了贷款,所以也不想来法院与银行面对。
于是,法官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告知小刘这一次必须按时参加。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小刘按时来了。法官告诉小刘,无论做人还是为商,都要以诚信为本,既然小刘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就要依据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小刘表示会积极努力向银行偿还贷款。对于银行这一方,法官认为小刘确有还款意愿,但是基于客观原因,小刘当前存在暂时性资金紧张,银行可以适当考虑调整被告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最后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银行和小刘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刘除了正常还款,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息及银行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通讯员 王佳玮
本报记者 袁玮
【点评】
做任何事情,最重要就是量力而行,欠贷不还的后果相当严重,因为面子而损失信誉,那绝对是得不偿失。
谁是墓穴证的合法持有人
母亲骨灰迟迟不得落葬
孙母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意外离世,小儿子孙飞认为母亲死因存疑,迟迟不肯将骨灰落葬。两位哥哥已是古稀之年,希望母亲早日入土为安,但小弟孙飞是墓穴证持证人,两位哥哥多次要求墓园配合落葬遭婉拒。无奈之下哥哥们将小弟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墓穴持证人并且将父母骨灰落葬。
孙母生育了3个儿子:孙涛、孙钢、孙飞。孙父已早在多年前去世。2002年,一向身体康健的孙母在家中不慎摔了一跤,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母亲的意外离世让孙涛和孙钢倍感伤心,但还是接受了这一现实。然而三弟孙飞觉得医院应对母亲的去世负责,与医院争执数余载,导致父母骨灰一直未能落葬。
然而随着时间流逝,两位哥哥也步入古稀之年,想到父母的骨灰仍然没有落葬,心里不免觉得遗憾。两位哥哥找到墓园交涉,可墓园以他们不是墓穴证的持证人而婉拒。哥哥们认为父母的墓穴是用父母的遗产购置,墓穴证的持有人不应该为弟弟一人,于是将弟弟孙飞告上了法院,要求将墓穴证书的持证人变更为大哥的名字,并要求判令两位哥哥对父母亲骨灰应有处置权,按公序良俗将父母亲骨灰落葬入土为安。
弟弟孙飞辩称,母亲死因至今未明,故不同意安葬父母骨灰,且墓穴是其负责购置的,持证人应该为自己,不同意变更墓穴证书的持证人。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墓穴是父母的遗产购置,孙飞并非出资方,墓穴证的持有人虽为孙飞,但孙飞的权利不能等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因购买方给付对价后取得的所有权。由于墓穴使用权的行使客观上要等到使用权人死亡之后,故权利人实际上需要他人代为行使。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孙父和孙母去世后,3人作为子女均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因此,孙飞应当协助哥哥们将父母骨灰妥善落葬。至于变更墓穴证的持有人,法院认为,墓穴使用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的特殊性,两位哥哥起诉的目的在于妥善办理孙父、孙母的骨灰落葬手续,在已判决孙飞协助办理骨灰落葬的情况下,两位哥哥有关变更墓穴证持有人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丁汉良 卫洁
本报记者 袁玮
【点评】
为了一个执念,使得父母无法入土为安,在中国文化中,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大不孝”。
(本报记者 李一能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