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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涉诉纠纷看机构养老之现状与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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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从三起涉诉纠纷看机构养老之现状与隐忧
章伟聪 袁玮
  2005年8月至今的十年间,长宁区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案53件。今年1至9月,长宁法院收案24997件。10年才50多件,9个月却有2.5万件。由此引出的话题十分沉重: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一根没有插入胃部的鼻饲管

  去年4月22日清晨,大地敬老院护工小柴发现,“专护”对象金老太的鼻饲管完全脱落了。小柴迅即将鼻饲管冲洗干净重新为金老太插好,并相继注入米汤、水和药液。然而就在小柴重新插好鼻饲管的时候,祸根已经埋下了。

  当天上午,金老太的儿媳来看望婆婆,发觉老人情况异常。经医院拍片检查,金老太被诊断为因鼻饲管插入未及胃部导致吸入性肺炎。虽经医生全力抢救,金老太还是在次日凌晨离开了人世。当年7月,金老太的5个子女将敬老院告到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35万元。

  大地敬老院对护工没有相应资质、金老太的鼻饲管没有插入胃部的事实均予认可,但认为护理工作中的这些过错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同意在30%的责任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护工为金老太插鼻饲管以及之后喂食的行为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若查证鼻饲管插入长度确明显偏短,则该操作及之后的喂食行为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无法准确判定)。

  今年3月,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被告的护理工作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应当对金老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庭酌定该赔偿责任的比例为40%,遂判决大地敬老院赔偿5名原告13.1万余元。

  “付费?找他女儿,别找我们!”

  今年7月初的一个上午,长宁法院民事法庭内,慈孝敬老院诉赵氏三姐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正在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刚陈述完诉讼请求,三姐弟中的小妹就脱口而出:“付费?找他女儿,别找我们!”小妹口中的他,是他们的大哥赵阿根。赵阿根半年前因病去世,欠敬老院一笔1.6万多元的费用尚未支付,因为赵阿根入住敬老院的协议书是他们三姐弟签的,所以敬老院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赵阿根既然有女儿,为何赵阿根入住敬老院的协议书会让他的弟妹们来签呢?事情要从赵阿根的一次工伤说起。

  赵阿根原是一名交通协管员,与妻子离婚多年,由于只有一间承租房没法分割,离婚后赵阿根仍与前妻及女儿住在一起。2009年11月,赵阿根上班时摔伤了腿,经工伤认定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7月,在家休养的赵阿根突发脑梗,住院治疗期间因药物过敏与医院发生纠纷,由此在医院一住就是3年。2013年10月,因医院改制及装修需要,经相关部门协调,在赵阿根前妻与女儿都不愿出面的情况下,赵阿根的三个弟妹与敬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

  原告代理人称,三姐弟中大妹来看望赵阿根多一点,费用也都是她付的。但去年6月份之后就没再交过费用,就连送赵阿根到医院看病的钱也是敬老院垫付的。敬老院也给赵的女儿打过电话,但她称谁送的找谁去。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赵氏三姐弟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慈孝敬老院支付赵阿根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工作6年,她没有劳动关系

  去年5月29日,一笔6.3万元的钱款由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划入当事人曹银娣的银行账户。至此,这起“其他劳动争议”案在立案一个月之后顺利结案。为了这一天,50岁的曹银娣足足等了一年。

  2007年7月,曹银娣由安徽老家来沪打工,经人介绍到一家敬老院担任老人护理工作,平时吃住都在敬老院里。2013年4月12日,曹银娣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造成桡骨骨折。据曹银娣讲,受伤后她仍住在敬老院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但单位却停发了她的工资。同年7月1日,敬老院给了她一张书面通知:“经单位讨论决定,即日起请自行搬出敬老院,逾期后果自负。”

  曹银娣当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敬老院为她缴纳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于申请的年限仅1年,缴费数额扣除她自己应缴部分后才7005元,敬老院很快接受了调解。同年11月,曹银娣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她与敬老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曹银娣认为,有了敬老院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关系就是铁板钉钉的事。

  敬老院对曹银娣再次申请仲裁大光其火。代理人揭出了曹银娣的“老底”,称曹银娣入职时用的是她小姑的身份证和护理证,曹银娣本人不具备护理资质。并称敬老院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是雇佣关系。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仲裁机构认为,被申请的敬老院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登记,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4月,曹银娣向长宁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依然是要求确认她与敬老院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的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微调查】

  三大纠纷困扰养老机构

  在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当事人”对话框内,依次键入敬老院、养老院、颐养院、福利院等关键词,系统搜索到从2005年信息建立至今,长宁法院受理的涉养老机构纠纷案53件。这53个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人身侵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四类,占比分别为49.1%,22.6%,15.1%,13.2%。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养老机构多为被告且胜诉率低;调撤率低,多数案件判决结案;后5年较前5年案件数量翻番;三类纠纷“病根”上互为因果,养老机构涉诉的三类纠纷存在互为因果的情况。人身侵权纠纷及部分服务合同纠纷,大多与养老机构护理工作存在过错有关,根源在于护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护工配比不足。因员工维权而起的劳动纠纷,反映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收入低、待遇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较为普遍。而追索服务费的合同纠纷,点出了有可能是问题症结所在的资金问题。

  社会正在加速老龄化,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模式和体系,让老人真正能够安享晚年,让生命在枯萎乃至凋谢时依然具有尊严,已经刻不容缓。最近媒体对发达国家的养老做法多有介绍,结合上述审判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以下3点亟需改善。

  第一,确保养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工作安心、受到专业培训。

  第二,加强对养老机构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法规对养老机构人员、设施的配置,以及各种护理等级所应达到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每年也都需要进行年检。然而,实际存在的许多问题并未在例行的检查中得以发现和解决,相关部门监管缺失或者监管不力应是主要原因。

  第三,逐步加大国家对养老业的资金投入。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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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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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法谭B05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2015-12-18 2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