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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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经共有人同意 协议无效获支持
孙洪林
  宋先生是家里的老幺,他上面还有两个姐姐。宋先生父母留有一套老公房,承租人原来是宋先生的父亲。在父母过世后,涉及到承租人变更的事,宋先生就和两个姐姐商量,当时的房价也没有现在这么贵,两个姐姐就同意宋先生做这套老公房的承租人。当初,宋先生的两个姐姐在结婚后,都搬出了这套老公房,住到了婆家,户口也迁出去了。

  十多年前,大姐离婚后,户口没地方迁,又迁回了这套老公房处,二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回来。这套老公房之前是由宋先生一家三口住的,大姐离婚后,宋先生让了一间房间给大姐住。两年前,这套老公房拆迁,宋先生就以承租人的身份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拆迁补偿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定为宋先生一家三口和大姐。二姐得知家里的这套老公房拆迁后,就找到了宋先生和大姐,后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姐弟三人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宋先生和大姐每人给二姐15万元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其他的动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归宋先生和大姐各半所有。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知道此事后,将宋先生以及他的两个姐姐告上了法院,认为宋先生姐弟三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事,他们根本不知情,要求确认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庭审中,宋先生称,之所以会签这份协议书,是因为在动迁后,二姐以种种手段相威胁,迫于无奈,为了息事宁人才签的,而且签订协议书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明显偏袒二姐,因此同意妻子和儿子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宋先生,同住人是大姐、妻子和儿子,依据相关规定,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应归宋先生、大姐以及妻子、儿子共同共有。依据上述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宋先生姐弟三人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宋先生和大姐每人给二姐15万元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其他的动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归宋先生和大姐各半所有,显然侵害了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对动迁补偿利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且二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对此协议是明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此协议内容是认可的。因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宋先生姐弟三人恶意串通所为,损害了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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