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赵叔叔过世,今年欧先生的母亲也走了。之后没多久,欧先生就收到了大哥告他和小弟的起诉状,要求继承赵叔叔名下的一套私房。这套房屋是很多年前,赵叔叔的前妻,也就是大哥的亲生母亲在世时,由她和赵叔叔一起出钱买下来的,后来产权登记在赵叔叔名下,那个时候这套房子只有一层,是平房。在80年代初,赵叔叔和欧先生的母亲再婚很多年后,两人又出钱把这套房屋翻建成了两层楼,后来产权还是登记在赵叔叔名下。大哥诉讼时认为房屋是他父亲,也就是欧先生口中的赵叔叔,和他的亲生母亲一起出资购买的,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两人均过世,且没有留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名下的份额他都有权继承,欧先生和小弟只能继承父亲名下的份额,这样房屋的大部分都应由他来继承。而小弟认为,欧先生和大哥后来都搬离了这套房屋,这套房屋主要由他一家三口和父母一起住,父母都是由他来照顾的,所以应该由他继承大部分的房产份额。
欧先生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后,我们在庭审中提出,这套房屋是经历过翻建的,而且翻建时的出资人有欧先生的母亲,也就是说,欧先生的母亲对这套房屋也是享有产权份额的。而且对于赵叔叔所有的份额,法定继承人应为欧先生的母亲、大哥、小弟及欧先生四人。当初,欧先生是因为家里居住困难才搬出去居住的,在父母在世时,欧先生经常来看望父母,父母住院时欧先生也经常陪夜,关心照顾父母。因此,大哥和小弟提出的继承方案都是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的。
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以调解结案,欧先生的大哥承认了欧先生的母亲对这套房屋是享有份额的,最终,欧先生继承了应由其继承的份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