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姚因有过吸毒史,且有肝病,就业困难,只靠打零工赚取少量生活费。2002年,小姚同前夫育有一女后离婚,便将女儿小静留给余老夫妇照顾,直至与二老解除抚养关系后,一直未领回小静。现今,余老夫妇居住在龙柏一村的房子已经卖掉,随即户口也会迁走,会影响到小静的就学,且余老夫妇二人都已是70多岁高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已无力继续抚养小静,多次催促小姚领回女儿,均被敷衍搪塞。余老夫妇起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判令小姚立即领回女儿小静,并偿付至起诉时共计为期9年8个月的抚养费人民币23.2万元、教育费10万元。
小姚表示愿意接回女儿小静。但因其再婚后,与现任丈夫又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居住条件有限,经济情况不佳。小姚对余老夫妇提出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总计23.2万元没有异议。但对10万元教育费存在争议。余老夫妇称,该款是从小静上幼儿园开始计算,包括课外补习费用,部分发票、收据现已丢失,实际支出远超所诉金额。小姚认为,余老夫妇支付的课外补习费是九年义务制教育之外的支出,并非小姚要求给孩子上的,超出了必要的范围。
普陀区法院指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余老夫妇对于抚养被告小姚之女小静,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庭支持小姚领回小静承担其应有的抚养责任之诉请。关于偿付教育费的诉请,小姚认为给孩子上补习课,并非自己提出的,这部分费用超出了必要范围。法院认为,鉴于给孩子课外补习是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体现了余老夫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小姚是实际受益的情况,该费用应当酌情偿付,法院可予以部分支持。
经普陀区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小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回女儿小静,赔偿余老夫妇抚养费23.2万元、教育费人民币5万元。
通讯员 施迪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