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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析产诉求未获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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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胞兄妹为房产闹翻
无理析产诉求未获法律支持
孙洪林
  你讲我评

  这次来找我们调解的是一对同胞兄弟。弟弟说道,哥哥妹妹经常上门吵闹,不仅讨要原来动迁的5万元,还要求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析产。

  弟弟看上去忠厚老实不善言语,他告诉我家里共有兄妹4人,父母原有一套45平方的老宅,只有他与父母同住。父母在世时,考虑弟弟为人老实,怕日后兄弟姐妹争夺房产,便到公证处将老宅的产权公证给弟弟。2002年老宅动迁,当时父亲已经去世,弟弟一家三口与母亲共分得动迁款32万元。拿到动迁款后,由母亲做主将动迁款的五万元给了哥哥和妹妹,并办理了收款手续。弟弟当场出示了32万动迁款的银行存单复印件和哥哥和妹妹亲笔书写的收款条。

  2006年,母亲病倒。哥哥、妹妹觉得弟弟、弟媳照顾母亲不周,有“虐待”之嫌,与弟弟、弟媳大吵一场。弟媳吞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与弟弟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虽然离婚,但因无法进行房产分割,现在仍处于离婚不离家状态。之后妹妹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母亲达8年。平时母亲的工资卡和医保卡,都是由哥哥掌握,哥哥每月支付给妹妹生活费,母亲要就诊看病,就由哥哥一起陪同。母亲被妹妹接走后,弟弟虽然会前往探望,但每次总是弄得不欢而散。一年春节,弟弟买了红枣和生梨前往探望母亲,结果被妹夫以送给母亲的礼不吉利有“分离”潜在词为由,将弟弟骂出门。弟弟生气至极,让女儿将红枣和生梨拿回了家,从此弟弟就很少上妹妹家看望母亲。

  今年7月,老母亲又一次因中风病倒,住院一个多月。8月中旬,母亲要出院了。考虑到妹妹家住二楼,且又是石库门老房子,母亲上下不方便,就将母亲送到弟弟家。弟弟是个孝子,对母亲细心照料。虽然工资卡和医保卡仍然被哥哥掌控,弟弟也没有什么意见。妹妹则每天煮点母亲喜欢吃的菜食。照理大家对母亲都能尽孝,应该是相安无事了。可是最近哥哥和妹妹经常上门与弟弟理论,要弟弟拿出5万元,而且要求对弟弟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析产。

  我告诉他们,过去父母公证给弟弟的老宅,使弟弟获得老宅的所有权,但随着动迁,这份公证以失去意义。母亲所获得的动迁款是政府给母亲的安置款,属母亲所得。按照2001年的动迁的货币安置政策,参与老宅动迁共四口人,母亲、弟弟、弟媳及外甥。因外甥是独生子女,当时的政策是可分得两份。人口费加老宅估价费、奖励费、电器作价费。因此当年母亲的动迁款已经给了哥哥和妹妹。现在母亲的户口虽然在弟弟所居住的房屋中,但母亲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哥哥妹妹现在要弟弟再支付五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对弟弟所居住的房屋析产更是没有道理。我给了他们两个意见:一是母亲住在谁家,由谁照料,其工资卡和医保卡就由谁保管;二是不管母亲由谁照料,其他子女都要尽到赡养义务。

  上海市人大代表柏万青

  【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起纠纷中,当年老宅遇到动迁,该户共获得32万元货币补偿款,母亲、弟弟、弟媳及外甥是老宅的动迁安置对象,对该笔动迁安置利益享有权利。

  首先,针对哥哥和妹妹提出的五万元钱款。哥哥和妹妹并非安置对象,对房屋及其动迁安置利益不享有任何权利,当年母亲拿出属于自己的五万元动迁款给他们,这是母亲对于自己子女的赠与。现在哥哥和妹妹又来问弟弟索要五万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针对哥哥和妹妹提出的要对弟弟所居住的房子进行析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哥哥和妹妹并非该房屋的产权人,而该房屋的来源与他们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们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最后,针对目母亲的赡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的兄妹几人对老母亲都负有赡养义务,他们各自的赡养义务不因母亲跟谁一起居住而免除,也不能以房子和钱款作为子女尽孝的筹码。另外,母亲的工资卡和医保卡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老人家的财产。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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