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经过大量调查后,认定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1月10日,吕某向公安机关主动自首,到案后,吕某对他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原来,吕某2009年8月受聘于这家培训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通过招收学生获取提成。由于吕某是老员工,公司将财务处钥匙也交了一把给他保管。从2010年3月开始,吕某开始私自收取培训费。由于有财务处钥匙,遇到学员要求在公司缴费时,吕某就利用下班时间,私自进入财务室办理虚假的报名手续。吕某在任职期间,将多名学员的培训费共计8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费。因为这些学员并未记录在公司的报名册中,也没有人向培训公司反映问题,所以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察觉到任何的异常。
吕某辞职后,继续为公司招收学员,当做兼职,公司照常给他提成。但吕某收取了多名学员培训费近4万元后,仍然没有上交公司。
今年6月,案件移送到普陀区检察院。吕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对外收取学费、培训费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今年7月,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业务收入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经触犯刑法。案发后,吕某有自首情节,并且其家属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简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