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表示,与松年是亲兄弟,根据中国传统观念,女儿出嫁后,已为夫家之人。现松年和秋芳去世后,3被告家人以死者侄子、外甥女名义,将两人落葬在南汇的墓园,而且秋芳和松年是合葬,符合情理。所以无法同意王大爷的诉请,王大爷可前去墓园祭拜。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有别于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物质,对死者来说,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是寄托哀思的物体。原、被告均确认秋芳未立过遗嘱,在各近亲属就骨灰保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根据一般传统观念,依照亲疏远近来确定骨灰处分权的先后顺序。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秋芳现已落葬,并且与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据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入土为安”是对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达了对婚姻的美好愿望,向原告返还秋芳的骨灰反而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所以对王大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