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车位管理合同,杨某按时交纳管理费用,杨某认为物业公司理应按照约定,保证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的停车环境,所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物业公司不认可杨某车辆划痕是野猫造成,但认可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确实有野猫出现过,也认可杨某确实向他们反映过这些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杨某依约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理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对停车场内设施、设备、交通指示标识的日常维护和包养,为杨光提供安全、卫生的停车环境,杨某主张车辆被猫抓伤的问题,杨某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光盘以及事发时的报警记录,物业公司虽不认可杨某的车辆被猫抓坏,但承认在地下车库确实有野猫,综合杨某提供的证据情况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为业主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给某造成损失,物业公司理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赔偿杨某的合理损失。
摘编自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