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平安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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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用他人的医保卡也会吃官司?
陈峰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过自己看病时顺便帮着家人开点药,又或者借用亲戚的医保卡给自己开点药这样的情况?那你有没有想过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让自己吃官司?居民张慧芳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快60岁的人会因为这样的事而吃上官司。

  张慧芳是个不幸的女人,人到中年时与丈夫双双从单位下岗,只靠两人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好在儿子争气,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好了不少。

  在2004年的一次体检中,张慧芳被查出患上胆囊癌,术后两年又发现病灶已转移至腹壁并发生癌变,不得已只能再次进行手术。谁知好景不长,2009年在癌症手术后的例行检查中发现病灶又再次转移至双侧肺部。短短的五六年里,张瑞芳就进行了三次大手术,且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来稳定病情。而丈夫身体状况也不太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也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巨额的医药费支出成为了这个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减少医药费支出,张慧芳夫妇俩就开始借用亲戚的医保卡买药,但有时候药配多了吃不完,配少又怕不够吃。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慧芳认识了一个专门从事药品回收的小贩,生活节俭的张慧芳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办法,就想着把平时多出来的药卖给小贩,这样子既不浪费,又可以弥补自己医保自费部分的花销。渐渐地,张慧芳夫妇俩借用亲戚的医保卡的次数也开始频繁起来,所开的药品也多了起来。2016年的某日,医保工作人员在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夫妇俩的一个亲戚医保账户存在异常情况,便开展了调查,经审计发现,从2014年起至2016年的两年时间里,张慧芳夫妇俩虚开的各种药品由医保支出金额高达40余万。

  2016年4月的某一天,公安人员来到张慧芳家中进行搜查,随后对张慧芳夫妇俩进行了拘留,两人怎么也想不通平时自己身边这种借卡开药的情况司空见惯,怎么轮到自己这儿就犯了法还要吃上官司呢?再说,自己卖掉的药也远远没有四十余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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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他人医保卡

  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

  我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即居民平时在使用医保卡就医或购买药品时会涉及到两笔款项:一个是个人医保卡账户里的钱,另一个是单位给缴纳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的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钱是属于每一个医保投保人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与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是给每位参保人员的救命钱。

  举个简单的例子:看病挂号费14元,个人只要承担6元,8元由医保基金与医院结算。个人承担的这6元,先由个人医保卡账户支付。当个人医保卡账户内的金额用完并个人承担一定金额后,超出部分再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支付。对于一些严重疾病,个人承担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还可按照政策申请医保综合减负,另行报销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虽然个人医保账户的款项可以由自己支配,但是在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只要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的,都会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因此借用他人医保卡,即便个人没有非法牟利,但虚假的就医问药行为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额外的损失,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即符合刑法所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借用他人医保卡使用,客观上行为人冒充了持卡人,虚构了相关疾病的事实;主观上有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最后通过虚开药品或虚假医疗获取了非法利益,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金额5000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而张慧芳夫妻的涉案金额达四十余万,属于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办案法官对张慧芳夫妻的教育,两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意识到医疗保险基金是大众的救命钱,如果大家都因为一己之私利而滥用医保卡,甚至依此牟利的,最终大家都没有医保可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慧芳夫妻俩认罪态度好,又在儿子的帮助下退赔了医保机构的损失,最终对两人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用他人医保卡去买药看病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不少人看来这与违法犯罪不沾边。但是这些行为本质上都可以归类为骗保行为,在2014年4月通过的司法解释中,将骗取社保的犯罪统一以诈骗罪论处。在国家大力建设诚信社会、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今天,这样的行为也会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事关法律无小事,勿以利小而为之。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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