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公益诉讼制度呢?这不得不提经济学界熟知的“公地悲剧”现象。大意是说,个人的土地被有效地使用,而公共土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因此,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罗马法将其规定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在法律没有特别限制的情况下,允许市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诉讼”。
现代公益诉讼起源于美国,英文为“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以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为开端,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除了受害人起诉外,检察官还可以提起衡平诉讼。亚洲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的是国家是印度。印度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写来的一张明信片、一封信或新闻报道行使案件管辖权。
公益诉讼在我国也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1992年,我国第一家公益法律组织——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此后,公益诉讼活动日剧增多。比如,1996年邱建东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案;2006年徐建国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非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案等等。
同时,随着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2015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其中,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