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传,典当行发轫于汉朝,唐宋时期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最为兴盛,就连雍正皇帝都派人设当铺。《魏书》记载,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自杀后,“籍其家,财货山积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南宋时期,文天祥曾因手头拮据,当了一只金碗。明嘉靖朝年间,礼部尚书董份“有质舍百余处……岁得子钱数百万”,“子钱”便为当铺利息。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但实际上,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等手法盘剥当户,并征收各项额外费用。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越短,利息也越高。
在典当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借款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
由于典当行对贫穷劳动人民剥削太重,建国后一度被禁止,改革开放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发布《典当管理办法》。
在法律的规范下,典当行开始规范稳定地发展,并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可收购金银珠宝,但需注意典当行的绝当商品一般不予退换;二是可充当保险箱,普通民众在出行时,可将家中贵重物品放入典当行代为保管,只需在取回时交付少量手续费即可;三是可将珠宝送至典当行代为鉴定。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