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计发养老待遇后;未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原《独生子女证》)。
2.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领取婚后无子女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计发养老待遇后;未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
3.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在本市可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
3.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6.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8.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后回沪的还需提供本人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和未享受过当地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应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办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①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②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①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无
温馨提示:
地址:朱家角镇沙家埭路18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6:30,中午时段正常服务。
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不对外服务。
咨询电话:59247703
注:目前实行“刷证办事”,请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