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和戴某相识于2009年。戴某是上海一家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负责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等工作,而田某则是苏州某原料公司的销售经理,两人在业务上一直保持着联系。2014年,戴某给田某打电话:“我这里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粉剂,麻烦你给我找一个可靠的公司,走个账、开个票。”田某在销售行业也算是老手了,对于戴某的意图他心知肚明:无非是想利用他的职务便利,提高采购价格,赚差价。为了和戴某搞好关系,保住自己的销售业绩,田某联系了自己公司的一家经销商。该经销商老板张某对田某的请求也是难以拒绝。三人说干就干。首先,戴某通过其A公司的账户把采购原料的款项汇入张某的B公司对公账户, 由B公司开票走账。随后,戴某联系事先找好的原料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后,再由原料公司直接发货至B公司。最后,由B公司发货给A公司,有时原料也会直接送到A公司。张某提出开发票以及存货需要10个点的成本费,如果要送货的话,则总共需要12个点,田某则每次抽取2个点作为好处费,剩余款项则全部进了戴某的腰包。
这样一出“老鼠偷粮”的戏码便完成了,但纸包不住火。去年9月,戴某所在公司的技术总监肖某注意到了这批原料的发票,发票上每吨35000元,肖某一看就觉得不对劲儿,普通级别的市场价每吨只要700元,这价格比市场价格贵了50倍!于是肖某向警方报了案。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间,戴某所在的A公司共损失98万元人民币。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身为公司采购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田某、张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某和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发后,戴某与田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张某在扣除开票税点和存货等费用后实际并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该院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不管在哪行哪业,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一旦触碰法律底线便是作茧自缚,引火烧身。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加强内部监管,对员工做好法律宣传,及时清除企业内部的“蛀虫”。 俞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