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水都新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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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5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案说法】
严查疫情期间无证销售药品案
师刘方
  近日,朱家角市场所接到一无证销售药品的举报,执法干部随即赶往现场,现场在其库房发现有大量药品,但现场销售人员未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初步调查,该店于2019年9月被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停业一段时间后又擅自销售药品。

  疫情期间,大众更多会选择去药店寻医问药,药店已成了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另一道防线。无证销售药品,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下一步,朱家角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药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以案说法:药店除了销售药品外,也会销售一般商品,那么如何区分药品和一般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由此可知,除了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药品包装上必须要有药品注册证书号,如“国药准字×××”等字样。   师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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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角水都新韵03严查疫情期间无证销售药品案 2020-03-15 2 2020年03月15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