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损失11.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宁波城隍庙商城返还罗先生22.7万余元;驳回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疯狂6分钟”
2010年6月13日,罗先生吃完饭,手机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您尾号为××××的银行卡6月13日12:26消费22.7万余元。”还没等罗先生回过神来,又一条银行短信发来,这次是消费了22.4万元,紧接着,又是两条ATM机的取款短信,每次2500元。罗先生赶紧摸了摸口袋,那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明明还在身边啊!他赶紧拨打银行电话,得到的回答让他惊愕不已:这张卡不仅确实“消费”了共计45.6万余元,而且刷卡地点均发生在“宁波”。
后来刷卡记录显示:12时26分,在宁波城隍庙商城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7万余元;12时31分,在宁波第二百货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48万元;12时32分,在宁波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5002元。
罗先生连夜赶往案发地,向宁波警方报案,并以资金遗失并非本人原因所致为由,要求银行、城隍庙商城和第二百货赔偿损失。
到底谁担责
法庭上,罗先生称,银行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费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卡内资金支出,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家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两笔POS机消费签购单都非他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没有对克隆卡消费作谨慎审核,应当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认为,储户有保管密码的义务,涉案4笔交易都是凭密码完成,罗先生的损失应向商家主张。
而城隍庙商场认为,由于在结算时营业员及时发现问题,并没有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故同意在确认罗先生是银行卡真正权利人的前提下,返还刷卡金额22.7万余元。第二百货则表示,持卡人在商场交易时,营业员对卡号和POS机上显示的卡号进行了核对,两者显示一致,并且卡后签名和签单签名一致,因此交付货物交易成功,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该赔偿。
银行有责任
法院认为,罗先生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罗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罗先生未谨慎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交易密码,对密码被窃取并使用的法律后果负有责任。在综合考量银行卡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的作用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对罗先生实际损失22.9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
至于在城隍庙商城处被暂扣的22.7万余元,因这笔款项未实际遗失,处于城隍庙商城的实际掌控之下,应由其承担返还责任。对于罗先生要求第二百货对遗失资金22.4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