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还钱实则抢劫
为筹措到游戏机房玩赌博机的赌资,张某自2010年起分几次向网上结识的小戴借款,每次均书写借条。扣除小戴要求其支付的利息,张某实际得款2.4万元,均用于赌博。眼看借款到期日将近,而自己将2.4万元输得精光,张某有心从小戴处骗回自己书写的借条。
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10时过后,两人为还款一事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张某将内装废纸的信封冒充钱款交给小戴。小戴感觉有异,打开信封查看。张某观察发现周围无人,趁小戴查看之机,将事先准备的美工刀架在小戴右颈上,迫使其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及装有全部借条原件的钱包,随后逃逸。不过,3日后,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全部赃物。
借据是否等同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但因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提请对其减轻处罚。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张某抢劫的借据不能等同于钱款,因此不应依借据的数额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方法,从债权人小戴处劫取借款凭证及皮包、手机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劫取留在小戴处的借据,使后者丧失2.4万元债权请求权,其行为无异于当场劫取钱款。因此公诉机关对于本案抢劫数额巨大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物,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