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曹某驾车前往太平洋百货公司不夜城分公司购物,先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里,再乘坐电梯至1楼商场。在1楼安全通道离电梯不远的地方,有一处地面水泥脱落,且未设警示标志或采取隔离措施,光线又不足,导致曹某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太平洋百货分公司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伤害。如今其安全通道内因水泥脱落导致地面凹陷,显然存在安全瑕疵,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百货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