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刘先生乘坐海博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到锦江饭店,下车转身之际发觉自己的钱包遗忘在了前排座位,随即大声喊叫追赶,但驾驶员不但未停车还加速驶离。刘先生立即拨打出租车公司的投诉电话报失,但出租车公司称驾驶员未发现车上有任何遗忘物。心气难平的刘先生想起了自己的钱包里有一张加油卡,没准这名贪心的驾驶员会用它加油。经调取加油站录像,不出所料,钱包里的加油卡果然被用掉了1000余元。在铁证面前,驾驶员才承认拿了钱包,海博公司于是通知刘先生前往领回。由于对前期处理投诉的结果十分不满,再加上事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出租车公司除返还钱包外,另行赔偿补办证件及取证的相关费用以及误工费等。
庭审中,被告海博公司辩称,遗失钱包是原告的大意,下车时车内也有语音提示,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过错。至于驾驶员私自侵占原告的遗忘物并擅自使用加油卡,这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刘先生则坚称,驾驶员是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乘坐被告公司出租汽车,与被告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应由被告返还原告遗失物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合同纠纷,要求被告对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补办的证件均是日常生活、工作所必须使用的证件,相关费用以及误工费应酌情予以赔偿。被告抗辩应由驾驶员赔偿的意见,可由被告公司内部对驾驶员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