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留遗嘱
家住闵行区浦江镇的姜先生多年前与陈女士结婚,并生育了儿子姜某。但终因性情不合,难以白头偕老,1972年离婚。当时,儿子姜某尚幼,姜先生也无心再娶,一心一意将姜某抚养长大。一晃30多年过去,儿子也早已成家立业。姜先生静下心来,考虑自己的老来伴问题。2006年时,来自河南的季英英走进了他的视线。两人均系离婚一族,但谈吐间互有爱慕之情。姜先生和季英英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姜先生作为承租人的一套位于卢湾区的房屋适逢动迁,根据规定,安置对象为姜先生、季英英和姜某3人,共获得动迁安置款91万余元。凭着这笔款项,他们一家申购了两套安置房,分别归季英英夫妇和姜某所有。
姜先生在安排好家中的安置大事后,却因过于劳累,发觉自己已经疾病缠身,可能不久于人世。2009年10月,姜先生请来街坊邻居两人作为见证人,并自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百年之后,一切房产财产全部归妻子季英英所有。一年后,姜先生因疾病不治去世。
继子发难夺房产
姜先生的去世在给妻子和儿子带来悲痛的同时,也在家庭中掀起了争房夺财大战。姜某认为,登记在父亲和继母名下的806室源于父亲承租房屋的动迁而取得,且父亲还遗下现金和首饰等物。作为父亲的遗产,自己应该得到其中的1/4,即应得到806室的1/4产权和应分得折价款1.5万元。
季英英持亡夫姜先生留下的遗嘱,将姜某诉至法庭,要求判决806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她向法庭提交了丈夫立下的遗嘱1份。
继母主张获支持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若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因806室登记的权利人是姜先生与季英英,且2人均为动迁安置对象,故2人应各占该房屋的50%产权,即姜先生遗产为此房屋的一半产权。
季英英和姜某虽均系姜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因姜先生生前已立下遗嘱,法院故确认此遗嘱合法有效。
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