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的犯罪手法很简单,佯装叫车,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朝司机左侧窗户方向大喊一声“某某某”(实际上没有此人),或者以和司机砍价等方式,转移司机的注意力,趁机窃取司机放在仪表盘、挡风玻璃或排挡等处的现金、财物,得手后马上找借口下车逃离。2011年7月31日,高某再次作案时,被出租车司机和一名小区保安抓获。
高某到案后交代了多起盗窃事实,其中2010年10月15日盗窃160余元,2011年1月20日盗窃150余元,2011年5月盗窃20余元,2011年7月21日盗窃495元,2011年7月31日盗窃1100元。也就是说,他在案发前的一年内的5次盗窃行为累计人民币1920余元。另查明其在2009年6月盗窃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经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将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扒窃平行列举,《刑法》的效力优于原有的司法解释,理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而对“多次”的理解,则应保留“一年之内”“3次以上”的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高某自2009年起持续对出租车司机作案,作案次数达6次之多,即使是从“刑八修正案”开始施行的2011年5月1日算起,也已有3次,计人民币1600余元。因此,应当对其多次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由于此案涉及到上海强生、大众、锦江等出租车公司,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希望他们加强对司机的提醒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