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强调,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学习期限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学年收取学杂费。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