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因曹某厨房间水斗堵塞,致水漏至袁某两间卧室,导致袁某家中装修受损。袁某向物业和居委会反映,但经多次协商未果。
审理中,袁某要求曹某赔偿修复费21718元、误工费1万元、在外租房费用28800元、在外租房的物业管理费1200元、评估费7000元。曹某认为,漏水后,他已承诺修复,但对方坚持诉讼解决。自己买下房屋之前就有漏水情况,现在经修理已经不再漏水,另外自己虽改变了卫生间内的部分管道位置,但卫生间并无漏水情况,对袁某没有造成影响,故不同意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方产权房内用水、排水及使用不当,致使原告方房屋内装潢及橱柜受潮受损等,双方对于此节事实无异议,故因此造成的原告财产损失,被告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