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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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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9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井法案
意外还是事故?
◆清清
  ◆清清

  看着眼前的鞍马,小华的鼻尖渗满汗珠。“谁把鞍马抬得这么高,真是的。”小华不禁抱怨道。

  小华是初中毕业班的学生,这次来参加体育达标测评考试。许多学生选择的跑步项目对他来说就是噩梦,平时缺乏锻炼,体重超出正常标准,运动细胞又少,于是小华选择了跳马。其实,体育老师曾经劝过他,跳马是有技巧性的,跑步比较安全。但小华觉得跳上一跳可比跑1000米省力多了。

  瞄了边上的体育老师一眼,小华朝着鞍马奔去。深吸口气,起跳!眼看小华就快跃过鞍马,但由于跳得太低,身体失去平衡,竟从鞍马上摔了下去。体育老师一个箭步将他托住,但小华落地时腿还是骨折了。

  意外发生后学校十分重视,在医疗期间指派老师单独为小华补课,更组织班里同学看望他。最后小华顺利地通过了毕业考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就当学校为送走一批毕业生而倍感成就时,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谁会在时候告我们?”学校的领导了解情况后得知,是小华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并且,法院还依法追加了组织体育达标测评考试的学校所在地教育局为共同被告。

  “我儿子的腿,可是因为你们才断的,你们得负责到底!”审理期间,法院多次尝试调解,但小华父母不依不饶,坚持要求学校对这起事故负责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更要求教育局安排小华进入市重点高中就读。

  那么,学校和教育局对于小华的事故是否有责任呢?小华父母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专家意见】

  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吕炳律师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华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否存在责任方,学校及教育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周岁)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时,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学校作为被告应该进行适当补偿,但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小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意外事故,原、被告均没有责任。但考虑到小华属于未成年人,为了避免本案对其正常学习生活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否安排原告就读重点中学与本案无关,且侵犯了其他同学平等就读的权利。

  最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法官和律师耐心地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小华父母的态度终于软化了,双方也达成了适当补偿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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