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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9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论道
使“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
◆汤啸天
  ◆汤啸天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修订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许多老年人已经和下一辈人分开居住,或者在养老机构生活。独居老人以及在敬老院生活的长辈虽然衣食无忧,但对亲情的渴望也更为强烈。现在很多敬老院的条件都很好,服务也很到位,但是这些都不能与来自儿孙的照料相提并论。所以,我赞同将类似“常回家看看”的表述写入法律条文,更主张通过各种手段,使“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

  社会要为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作出努力。小辈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便是同样的问候和照料,因为来源主体不同,在接受者的感受上总是有差异的。同样的一碗粥,服务员端到老人面前是尽职,儿子端到老人跟前是尽孝,老人从中得到的愉悦感是不能比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常回家看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身行为,不能绝对排除代理,但是,无论小辈有多忙也要尽其所能“常回家看看”,尽可能多地亲力亲为照看老人。住在敬老院的老人,无论其过去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经历,都没有什么可以荣耀的,老人与老人之间所能比的就是我家所有的儿孙都常来看我。

  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难以量化统计,很难划定统一的标准。其实,“常回家”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相比较而言的。如果子女住在海外,一年能回来一次两次探望父母,就算是常来;如果子女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城市,一年看望12次,也不能算常来。理解“常回家看看”,不能把时间和空间割裂开来,用机械的方法做“硬性”规定。人生在世,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不可抗拒,等到欲尽孝而亲不在的那一天,小辈就悔之晚矣了。只要情感的纽带不断增强,子女就一定能够挤出一点时间来和父母沟通。即便来不及回家看看,打个电话、发条短信也可以给父母带来问候。(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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