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小君的电话时,她的父亲刚去世。那天她的父亲因为有点咳嗽到医院就诊,不料治疗一小时左右,心跳就停止了。小君悲痛不已,我赶紧在电话里告诉她要立即复印病历,封存原件以防止被涂改。
与小君会面是在第二天,我首先询问了死者的就诊过程,结合病历复印件,整理出事实:上午11时,死者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肺炎,收治入院;13:15开始治疗;13:35,病人心跳加快,医生却未重视;14:00时体温升高;14:15病人呼吸急促,大汗淋漓,医生赶来抢救,停用克林霉素,改用地塞米松,肾上腺素;14:30,病人心跳停止。
根据这些材料,我们确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当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在两个月后生效,该法将支持医疗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极大增加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度,因此我们决定延后起诉。
最初我们曾怀疑患者因克林霉素过敏死亡,曾一度被这个思路主导。直到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我们才吃惊地发现,死者入院检查结果显示心影超大、血糖超标,且长期高血压,在检查当日血压却异常显示正常——这实际上是低血压的表现。至此终于确定:患者死因的确是重症肺炎。
随后我们紧急调整了思路,重点研究医院的治疗疏失:首先,医院的诊断、治疗不当,对病情的认识存在错误。具体表现在入院诊疗结果与后来的结论相差巨大,护理措施只是一般护理而非针对重症肺炎;明知患者气喘却使用说明书上都提示慎用的抗生素。其次,医院的抢救不及时,抢救过程不符合规范,患者心跳停止后,才通知麻醉科来插管,抢救根本无及时可言。住院患者在病房里从不适到心跳呼吸停止,约一个小时左右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关系。
我的观点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陈述中得到了医学会专家的支持,医学会最终认定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然而在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适用旧的规定,这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将不被支持,死者家属最多获得的赔偿只有二十万元左右。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与医院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作为和解。
案件算是有了相对圆满的结局。我的心里既难过又欣慰,期盼着死者家属在今后的生活里坚强前行,也盼着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