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原告(某香港公司)系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的关联公司。2009年时为申花球员的孙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球员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孙吉的工作报酬除由上海申花联盛俱乐部按月支付外,另由原告公司向孙吉支付相关训练津贴、出场费等。
合同中还约定,非经公司书面批准,孙吉不得将合同任意内容披露给第三方(不包括其经纪人与法律顾问),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孙吉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原告公司认为,孙吉于2010年3月向媒体披露了合同相关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