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下午,张先生按照事先约定,与朋友们到宝山区行知初级中学操场踢球,他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停放在校门口,将钥匙放入外套口袋中。
踢球时,他将外套脱下后挂在主席台附近的栏杆上,后来外套被风吹落在地。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下午1时57分,被告人穆飞离开操场,边打电话边走出校门,6分钟后回到操场,到球门处拿好衣服走到场边,在张先生的外套旁坐下,此后其在张先生外套旁或坐或起身打电话,持续约14分钟,后又上场踢球。
2时17分,被告人周赟出现在与行知初级中学操场相邻的宝林六村小区通道,长时间在操场围墙边逗留。2时29分,穆飞在踢球过程中突然离开球场,朝围墙走去,1分钟后回到球场。2时31分,周赟从围墙边出来匆匆离开小区,行走时手中有钥匙状物品。2时37分,周赟出现在校门口,他用车钥匙打开张先生的轿车车门后将车开走。
张先生踢完球后,发现外套落在地上,口袋内的车钥匙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赶紧奔到校门口一看,轿车没了,遂报警。
同年12月19日深夜,周赟在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某公司马路对面,将该公司停放于此的一辆“现代酷派”轿车窃走。第二天,周赟驾驶该车至浦东新区东书房路某洗车坊,对车辆进行喷漆改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穆飞无法确定张先生当天是否会来踢球,没有证据证实存在预谋,又提出被害人的车钥匙可能中途遗失后为他人获取,不能排除周赟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钥匙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穆飞、被害人、证人均证实经常一起踢球,人员基本固定,踢球前会通知具体时间、地点,穆飞对张某有轿车的情况有所了解,因此穆飞与周赟就盗窃被害人轿车形成预谋,并选择案发当天实施存在现实的基础,且通话记录证实两人在案发前一天及张某到球场前有多次通话。被盗轿车钥匙遥控功能失效,只能用钥匙插上开锁,结合监控录像显示周赟盗车时目标明确,其对车辆情况必然有所了解,可以排除钥匙遗失被周赟偶然获取后开走车辆的可能性,故法院对被告人穆飞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